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煤矿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三十条已废止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