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工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下列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提交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

(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决定的;

(四)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