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