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