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