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工资数额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