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