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七条已修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不得安排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影响其调资、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