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