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生产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工资数额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