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和转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的劳动就业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者转制的,应当将归侨、侨眷职工安排到改制或者转制后的企业就业。对因企业关闭、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培训、优先推荐,帮助其再就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