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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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2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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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8月30日47 条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5月30日45 条
- 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3年9月26日31 条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3月31日47 条
- 地方法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4 条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6年4月17日33 条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11年1月8日54 条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02年7月30日106 条
- 第五十六条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7月30日49 条
- 第十五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 第四十五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职工代表、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按照正常工作的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十一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49 条
- 第十五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 第四十五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职工代表、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按照正常工作的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十一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22日44 条
- 第二十七条辅警的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并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7月14日44 条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