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择业第十一条已废止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