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求和听取工会的意见;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当由企业和工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