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三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求和听取工会的意见;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当由企业和工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