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调动、处分、辞退或者解雇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调动、处分、辞退或者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须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职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其任职时间不计算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再从事工会专职工作时,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在劳动合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