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