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