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特殊保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者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