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农历正月十一游彩架、灯酒会、舞炮龙习俗;
(二)扎龙、舞龙等传统技艺;
(三)彩架、莲花灯等制品制作技艺;
(四)宾阳八音等传统音乐;
(五)器具、设施等实物和场所;
(六)其他与宾阳炮龙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法律、法规对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对象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保护工作。
宾阳县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活动。
宾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宾阳炮龙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宾阳炮龙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含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利用发展等内容,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规划相衔接。
鼓励和支持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行业协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宾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活动进行指导和培训。
鼓励和支持利用宾阳炮龙老庙以及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传习、体验场所,培育旅游体验基地,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打造具有炮龙文化特色的主题旅游、研学旅游线路。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宣传宾阳炮龙文化。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统一的宾阳炮龙文化宣传标识,推动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宾阳炮龙文化活动时使用统一的宾阳炮龙文化宣传标识,提升宾阳炮龙文化的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创作反映宾阳炮龙文化元素的诗歌、舞蹈、小说、影视作品、戏剧等优秀文艺作品。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奖励等措施,扶持具有宾阳炮龙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开发利用宾阳炮龙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创新、转化,应当尊重原有文化内涵,尊重民间风俗习惯。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开设宾阳炮龙文化相关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邀请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授课传艺。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环保系数高、适合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技术规范。制定烟花爆竹技术规范应当充分听取炮龙文化保护行业协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村(居)民代表、烟花爆竹企业等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参与者的意见。鼓励、支持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参与者采购、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烟花爆竹。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宾阳炮龙节活动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交通引导、通信通讯、应急救援等服务保障工作。
宾阳炮龙节期间,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绘制炮龙活动示意图,标注炮龙活动路线,在显著位置设置交通指示牌,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