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保护工作。

宾阳县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