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传习、体验、交流等活动,建立传习场所,成立工作室,参与教学、科研。

鼓励和支持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行业协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