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学校将宾阳炮龙文化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宾阳炮龙文化研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开设宾阳炮龙文化相关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邀请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授课传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