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中华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阳炮龙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宾阳炮龙文化。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宣传宾阳炮龙文化。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统一的宾阳炮龙文化宣传标识,推动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宾阳炮龙文化活动时使用统一的宾阳炮龙文化宣传标识,提升宾阳炮龙文化的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