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规定所称宾阳炮龙文化,是指与宾阳炮龙相关,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宾阳炮龙节、游彩架民俗、宾阳八音传统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本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农历正月十一游彩架、灯酒会、舞炮龙习俗;
(二)扎龙、舞龙等传统技艺;
(三)彩架、莲花灯等制品制作技艺;
(四)宾阳八音等传统音乐;
(五)器具、设施等实物和场所;
(六)其他与宾阳炮龙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法律、法规对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对象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