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6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4月24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科创金融,是指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市、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统筹科创金融促进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科创金融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科创类引导基金,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投资基金。
鼓励科创类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扩大对科创企业的投资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为科创类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
市场监督管理、数据、金融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提升科创类基金在准入、募资、投资、退出等环节的便利化程度。
对于科创类引导基金,可以在基金组建方案中结合实际约定适度让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制定科创类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情形和流程。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投资机构、保险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业务合作,在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融资,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科创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融资方式。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落实科创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适当提高对科创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科技转让服务、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领域提供保险产品,形成覆盖科创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推动健全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适当提高科创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规模,可以在总体费率平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科创企业适度费率优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给予支持的,应当将科创金融促进举措及成效、为科创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情况作为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权重等方式予以激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之间的信息对接机制,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投融资活动加强沟通对接,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对接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金融产品,提升科创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加强科创金融交流合作,开展学术研究,在政策建议、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促进作用。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科创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加强风险信息披露和共享,建立健全科创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科创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科学安排融资结构,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