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创金融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创金融,是指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