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资本金补充、绩效评价等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创企业融资增信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适当提高科创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规模,可以在总体费率平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科创企业适度费率优惠。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