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和分担、奖励等方式,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等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给予支持的,应当将科创金融促进举措及成效、为科创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情况作为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权重等方式予以激励。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