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创企业的上市培育,鼓励科创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发行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科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