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创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支持在嘉高校开设适应科创金融发展需要的专业课程。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加强科创金融交流合作,开展学术研究,在政策建议、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促进作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