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等,应当加强科创金融工作宣传,普及科创金融知识,培育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优化科创金融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