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科创类引导基金的统筹管理,综合考虑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推动基金整合优化,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提升基金效能。

本条例所称科创类引导基金,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投资基金。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