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创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科创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加强风险信息披露和共享,建立健全科创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科创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科学安排融资结构,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