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方式,推动科创类基金发展,健全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投资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鼓励科创类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扩大对科创企业的投资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为科创类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

市场监督管理、数据、金融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提升科创类基金在准入、募资、投资、退出等环节的便利化程度。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