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创类引导基金实施分类考核,对基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综合评价整体运营效果,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者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制定科创类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情形和流程。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