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创金融奖励、补偿、补贴等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