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创金融奖励、补偿、补贴等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