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创金融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