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第二章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
第三章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职业化。
会长(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协会职责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评估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本行业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应诉;
(四)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协会管理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主要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
(三)对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