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行业协会评估活动,促进行业协会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鼓励行业协会自愿申请评估。

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