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章 协会职责第十八条有效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