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