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业协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职业化。

会长(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