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