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五章 协会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