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