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有效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自由退会;(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