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
(三)对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