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7月16日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任何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一)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性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功能完好、干净整洁;
(三)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收运合同提供专用收集容器供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选择使用;
(二)根据收运合同的约定,按时上门收集餐厨垃圾;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喷涂统一标识;
(四)运输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洒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对接收的餐厨垃圾准确称重计量并自行集中处置;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利用餐厨垃圾提炼加工食用油脂;
(二)以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有批准权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