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