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合同提供专用收集容器供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选择使用;

(二)根据收运合同的约定,按时上门收集餐厨垃圾;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喷涂统一标识;

(四)运输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洒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